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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职工考勤规定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21-12-21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 

 

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职工考勤规定

 

第一章     

第一条  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,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等有关规定和《湖北省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》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 全院职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。不迟到、不早退、不旷工、不擅自离岗。上班期间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,严禁在上班期间打扑克、玩游戏、炒股票、听音乐等。教职工因故不能正常上班,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。

第三条  各单位、部门要认真做好考勤工作,防止漏报、错报、迟报等现象发生。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、部门职工的考勤工作,建立考勤台帐,考勤表经单位、部门负责人签字后,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交人事处。人事处根据出勤情况,核发职工工资。

第二章  事 

第四条  职工因私事不能上班,必须办理请事假手续,上交请假条,说明请假原因及请假天数,并做好工作交接,按管理权限审批后,方可离岗。

第五条  事假3天以内,由单位、部门负责人审批;4-5天,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;5天以上由院长审批。

第六条  职工年事假在15天以内的,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,事假当天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扣发;职工年事假超过15天者,事假当天基础性绩效工资、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扣发。

第三章   

第七条  职工请休病假,应上交请假条,说明病情,并附二甲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,按管理权限审批后,方可休假。职工住院,还应先向所在单位、部门和人事处报告入住医院及时间(急救除外),按住院发票所注时间,核定病假天数。

第八条  医院诊断证明只是请假依据,不能当作假条,未办理请病假手续,自行休假者,按旷工处理。

第九条  病假3天以内,由单位、部门负责人审批,4-30天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;一个月(累积计算)以上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,由院长审批。

第十条  职工休病假(住院除外)原则上应在学院所在地休假,借请病假之名外出从事其它活动者,一经查实,按旷工处理。

第十一条  异地门诊看病治疗。职工一次请假不得超过15天;异地紧急情况住院治疗,凭住院费用发票、住院病历记录作为请、销假依据,无上述证明材料者,按旷工处理。

第十二条   病假待遇。

(一)病假2个月以内,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;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者,从第3个月起,病假当天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发10%

病假累计15天以内,当天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30%;病假累计15天以上,从第16天起,当天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50%;病假累计31天以上,从第32天起,当天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扣发。

二)病假超过6个月的,从第七个月开始发给生活费。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发给本人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保留补贴、基础绩效工资四项之和的70%;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,发给本人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保留补贴、基础绩效工资四项之和的80%

经上级劳动伤残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,鉴定为“部分丧失劳动能力”,无法继续完成原有岗位工作任务的,由学院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安排,拒不上班者,停发工资,按旷工处理;鉴定为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”者,女职工满45周岁,男职工满50周岁,工作年限满10年,办理退休手续,否则办理退职手续,有关待遇按《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》(鄂人〔200619号)及《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鄂人社函〔200970号)精神执行。

职工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,当年不计算工龄,薪级工资不调整。

(三)休病假人员中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、先进工作者、荣立一等功且保持荣誉的,以及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专家,病假6个月以内的,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,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发放;超过6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当天扣发10%,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扣发。

第四章  探亲假

第十三条  职工探亲原则上安排在寒、暑假进行,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探亲,须经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批准。

第十四条  职工探望配偶的,一年一次,假期30天;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,假期20天;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,每四年一次,假期20天。

第十五条  职工非寒暑假探亲的,探亲期间,基础性绩效工资、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天扣发10%

第五章   

第十六条  职工请休婚假,凭结婚证书面申请,经所在单位、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,报人事处备案。

第十七条  职工结婚,婚假3天。晚婚者(男职工25周岁以上,女职工23周岁以上)婚假增加15天。晚婚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。

第十八条  婚假期间,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,当天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10%

第六章   

第十九条  女职工休产假,应书面办理休产假手续。经所单位、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,报人事处备案。

第二十条 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。若难产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;晚育者(女满23周岁)增加产假30天,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。

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产假15天;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,享受产假42天。

第二十一条  产假期间,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,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。

第七章   

第二十二条  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料理丧事,应办理书面请丧假手续,经所在单位、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,报人事处备案。

第二十三条  职工料理丧事,假期3天,丧假期间,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,当天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10%

第八章  工伤假

第二十四条  经学院鉴定,职工因工负伤者,休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、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。

第九章   

第二十五条 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按旷工论处:

  (一)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岗位者;

  (二)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未准续假而不上班者;

  (三)经查明请假理由确属不实者(如编造假情况、制作假证明);

  (四)因违纪、违法行为,被有关执纪、执法部门审查者;

  (五)不服从组织调动,经教育仍不到岗上班者。

第二十六条  职工旷工,按旷工天数扣发职务工资、薪级工资、保留津贴及基础性绩效工资;旷工半天,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50%;旷工1天,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扣发。

第二十七条  职工一年内累计旷工1天,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;一年内累计旷工2天及以上30天以内者,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;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,予以辞退(解聘)。

第十章   

第二十八条  日基础性绩效工资、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月21.75个工作日核算。请假期间的节假日连续计算为请假天数,但按工作日扣发工资。

第二十九条  教师请假事宜按此规定执行,其绩效工资按教学工作量核发。

第三十条 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一条  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《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出勤管理暂行规定》同时废止。